Freitag, 23. Dezember 2011

陳雲 : 你愈遷就大陸人,他們會愈多投訴

陳雲:公共語文,豈可苟簡

公共語文,豈可苟簡?

2011年12月21日 (三)

【明報專訊】香港警務處 在屯門良景鸷及 上水火車站旁樹立簡體字告示,這是首次香港官方在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空間使用中共粗體的簡體字。良景鸷的告示是「 行人路上踏單車會被檢控 」,告示牌之側,不立正楷版本。

上水火車站旁邊是水貨客集散地,欄杆上的告示是「 貨物阻街會被檢控,亂泊單車會被清走,亂拋垃圾罰款千五 」,正楷漢字的告示與簡體字版本相間出現。

然而,除卻邊防禁區之外,香港的官方告示從來都不應用簡體字,這是違反香港官方語言通則的。簡體字出現在警察告示牌上,是香港大陸化的徵兆,不能視作等閒。

此外,太平山頂有簡體字巴士站牌,幾個大陸遊客購物區的 惠康超市出現簡體字宣傳標語,香港機場離境大堂內的 大家樂快餐廳,也出現純用簡體字的餐牌告示,這是不尋常的改動。

正楷漢字造字合理,稍有字體辨認能力的大陸人都可讀懂,況且另有圖解及環境提示。而即使他們不能讀懂,香港官方也毋須遷就他們。大陸人來到香港,正要體驗香港文化,不稀罕看到簡體告示。香港官方機構這樣寫,大陸人不會感激你,只會鄙視你。

從政,要有智慧:你愈遷就大陸人,他們會愈多投訴,諸多需索,令你疲於奔命。做官的只要說一句:「 我相信大陸同胞的語文智力,可以讀得懂。 」他們就不好意思要求簡體字告示。

以筆者拍攝到的上水簡體字警察告示而言,即使同時配以正楷漢字和英文,也是毫無必要的。

例如附圖的告示,「 請勿亂拋垃圾,定額罰款 $1,500 」大陸人不認得讀正楷漢字的「 亂 」字,也讀得懂「請勿拋垃圾違者定額罰款 $1,500 」。香港人到日本,單憑日文漢字 和圖解,也猜到公共告示何解。

近日留意警方告示多了,發現香港官方的語文真的退步。例如沙田公園側邊的單車徑,上面寫了警方的告示「 行人路上不騎車單車徑上不步行/跑步 」( Don't cycle on the Pavement. Don't walk/run on the cycle track. ),教人搖頭歎息。

首先,中文禁令是用不得、不許、勿、切勿之類的詞,不能單獨用「不」。單詞「不」,意思是含混的,是不必、不須,還是無?例如讚揚社會安寧的「路不拾遺,夜不閉戶」,裏面的「不」,就是不必,或無人這樣做的意思,並非不准的意思。

警方告示的後半句,用了英文的「 / 」號,更是觸犯公文大忌。這個標點符號曖昧得很,邏輯上是A or B or both 之意 (甲 或乙 或兩者皆是 )。英文的公文指導書,就教人不如直接寫清楚,是「 或 」還是兩者都是。

講到一詞多義,中文本來就有辦法,常用的同義複詞「 行走 」,就是行或走 或既行亦走之意。寫「 行人路上勿騎車單車徑上勿行走 」,豈不更清楚?草擬警察公告的文書人員,顯然是脫離常用詞彙,也無信心用淺白古文。

沙田的行人天橋上,也有一則警方告示,貌似搞笑:「騎單車人仕注意:行人天橋,不准策騎單車。只准推行,否則會被檢控 」。初看以為警方故弄玄虛,單車也有策騎的麼?

細看法例,原來控告行人路上騎單車的罪名,引自香港法例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條「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第8節「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 疏忽地策騎或 駕駛,

或其策騎或 駕駛的速度 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從同段的法例可見,策騎的是馬匹,不是單車。

警方告示用策騎單車,是由於無法徵引適合的法例來懲處,故此用策騎驢馬的罪名來控告。早年,香港行人稀疏,也無單車徑之設,行人路上以慢速騎單車是很普遍的。法例未改變,就只好寫定「 策騎單車 」,掩人耳目,以便控告了。原來,警方文書人員的頭腦,是用到這些地方去的 。

http://premium.mingpao.com/pda/palm/colDocDetail.cfm?PublishDate=20111221&File=vx001b.txt&token=b218bc260b89c0




1 Kommentar:

Anonym hat gesagt…

林紓 -- 韓柳文研究法
http://art.pch.scu.edu.tw/96research/l1.pdf

" 韓柳文研究法序 ". 今之治古文者稀矣!

畏廬先生最推為老宿,其傳譯稗官雜說?天下,顧其所. 自為者,則矜慎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