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第四原則 -- Nuremberg_Principles#Principle_IV
這是執法的常識。一旦執法者明知違法憲法和 警察通例 而選擇依循非法的上級命令,警察自己要負責任。
他們不是曾偉雄的家丁打手,而是服膺香港憲法的執法者。
我想,下一次除了警告便衣警察要露面之外,也有警告各位警察要遵守憲法和 警察通例,否則他們日後會被清算責任的。
當年盟軍審判納粹黨的黨羽,就是用這套準則。因為即使納粹黨的命令,很多是違法憲法 和法律的。
( 轉自陳雲面書留言 )
譯得唔好請見諒
http://en.wikipedia.org/wiki/Nuremberg_Principles#Principle_IV
第四原則是:「任何人在作出道德選擇是可能的情況下,服從政府命令不能成為豁免其在國際法中的責任。」
此原則可以演繹為:「以『 我只是服從上級命令 』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在紐倫堡審判以前,此辯解的一般叫法是「上級命令抗辯」。在著名的紐倫堡審判以後,此辯解稱為「 紐倫堡辯護 」。
近年,部分人又稱之為「 合法命令 」。現時三個名稱都有人使用,而三個名稱間有着細微差異,端視名稱使用時的語境。
紐倫堡第四原則 在法學上得到世界人權宣言中有關 良心反對的條文,以及由聯合國難民高級專員公署發佈的「 判斷難民身分程序 與 標準手冊 」第171段 中提出的原則的支持。
此原則說明 良心反對者 由於拒絕參與不合法戰爭 而被本國迫害時,如何在他國得到難民身分。
4. 身体髪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吾惟心之徳、受之於天、不敢毀傷其徳、孝之要也、
5. 身外之虚者、即吾心之本体也、故曰、語大天下莫能載焉、
6. 自形而言、則身裏心、心在身内焉、自道而観、則心裏身、身在心内焉、其謂心在身内者、一遺操存之功、則物累我、
其覚身在心内者、常得超脱之妙、而我役物、役物与累于物之別、学者宜知之 . . .
1 Kommen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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