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雲 : 基本法 -- 是香港獨立的憲制準備
香港的國族原則的宣判
from 陳雲facebook :
Wan Chin:
是的,香港以前的法律是沒問題的,因為以前沒有成文憲法,依照普通法國家的做法便可。
一九九七之後,香港有成文憲法——《 基本法》,而這部《 基本法》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懸空狀態之下,在香港執行的。即是說,香港是中共憲法懸空的地方,而香港卻原則上有權詮釋《 基本法》。
故此,《 基本法》將是香港自治的法理基礎,甚至在戰亂時期,在某種安排下,是香港獨立的憲制準備。這也是為何人大要死死抓住香港的憲法詮釋權的原因!然而,這將是徒勞的。
一九九七年之前,我已經寫文章警醒過中共,他們收回香港,終會失去香港。中共由於不理解現代法政,凡事亂來,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
Wan Chin:
外傭能否順利入香港籍,是啟動香港國民身份問題的討論,有助啟動香港自治運動。一九九七之後,香港有成文的憲法,但基本法依然採用居民原則,在大陸人居港權的香港法院判決中,強化了香港的國民原則( 依照英美國家的在地出生原則),
但是大陸孕婦在港產子的案例,卻模糊了香港國民原則(在地出生)和大陸法系的國族血統原則。
這次外傭的居留權案,並非在地出生原則( 他們不在港出生),亦非國族血統原則(他們並非漢人),將是純粹的、依照香港國族原則的宣判。各位等著瞧。
由於香港擁有 次主權的憲制地位,香港國籍的問題是實際存在的,每一次的居港權(香港入籍的原則)爭議,都會將問題澄清,直至大家恍然大悟為止。一日有《基本法》這部成文憲法在,HKAM(香港自治)是無可避免的本土政治問題。
----
Wan Chin:
這個案例,旨在告訴諸位,HKAM 是香港的現實政治,非常自然的現實政治,北京也無法避免討論。這也是HKAM 推出以來,中共港共鴉雀無聲的原因——他們仍未意識到,原來他們仍未解決國族問題——nation building 的問題。Well, let us set them an example to follow. As we are 150 years ahead of them.
Wan Chin:
這是香港的獨特問題,必須自己討論,自己判斷,有國際法的原則可以參考( 如我貼文說的 英美的在地出生和 歐陸的國族血統原則 ),但無先例可援。
Wan Chin: 香港有一百五十年的城邦歷史,我們本身就是個傳統,不必事事援引海外案例的。
----
Martin Oei:
在英治年代,英國屬土公民的入籍有清晰準則,如英國的效忠,粵語或英語能力等,香港以外出生,除本身有英國本土國籍者,都一概不成英國屬土公民,但就算英國公民,除非住夠七年,否則香港政府仍然有權遞邂英國公民出香港。
某程度上,合理的香港永久居民安排,乃非香港出生者,不論國籍,除住夠七年,亦要有一定粵語或英語能力方能取得永久居民身份。
我個人看法,印傭菲傭由於長期與僱主密切關係,與香港人無異,他們住夠七年願意成為香港人,當有權申請永久居民資格,但他們取得身份證時,必須宣誓效忠香港,針對中國居民,亦應推出類近程序。
可以補充一點,英國本身以至其屬地,都是用connection來斷定應否得到永久居民或國籍身份,如果connection薄弱,就不應批出永久居民身份,這是大原則。
--
Martin Oei:
現時英國對其海外屬地的歸化政策,仍有可供參考之處,在2002年修法後,除英國海外屬地的公民都同時具備英國公民身份外,尚有一些以往香港在英治期間沒有實施要點:
1. 以往 BDTC只向英女皇宣誓,但 BOTC入籍時需出席儀式,以及同時對英女皇以及其居住地宣誓效忠(這亦有英國為這些屬地未來獨立作過渡安排之意。)
2. 有意在當地繼續定居或服務當地
相信這兩點,可以按香港情況引入,像成為永久居民,必須出席效忠香港儀式,以及申請時要提出定居或服務香港計劃,外傭應大致沒問題,但那些要呃香港身份證的中國居民,這會對他們構成障礙。
---
Wan Chin:
示範一下德國式的法政思考:
When PRC created a mini-consitutiion to restrict the consitutionall right of HK, that mini-constition will in tern define the consitutional right of HK and will eventuallly enable HK's independence when PRC failed to define that insitution gradually (local people movement) or suddenly (during war-time).
Restriction is definition and definition is enabling.
中共是知道這種思考的,故此中共從不行憲,因為行憲必會取去中共的統治地位。但是,中共收回香港,在香港不得不行憲啊!
因此,我在一九九七之前,是堅決反對收回香港的——我當時是支持中國大一統的人。愛中國深重,故此不支持收回香港,因為我知道,香港一定會因基本法而自立的,這是無可逆轉的進程。
===
Wan Chin:
中共當然可以胡亂釋法,胡亂踐踏《 基本法》,但他們每做一次,就會激起香港人的護法情緒,自治情緒。你說,世界上還有比這個滑稽的政治麼?
歷史的進程,往往是喜劇,充滿喜劇元素(comic elements),讀多一點 尼采哲學,便有這種樂觀 與豁達。
====
Wan Chin:
聯邦德國(西德)《基本法》的法理涵蓋力,足以賴之統一東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當然,請中共放心,我們這批香港人並無此圖。
順便傳授一句德國諺語,體會其務實智慧:Aus der Not eine Tugend machen. (Make the best of the contingency.)
字面的意思,是在險境之中謀求德性,類似中文的化腐朽為神奇。務實的意思,就是擁抱和確認你的現存狀態,不可以否定你的現存狀態,但要從中將之轉化成對你德性有利的狀態。
這是很顯淺流行的德國諺語,但要將之翻譯為中文(甚至英文!),也很困難。當中,涉及不同民族的做事方式。
近代中國人喜歡大破大立,就是不認識到這種務實的工作方式,不懂得從現狀出發的工作方式。故此,我們要大家擁抱基本法,熱愛基本法,大家擁抱的不夠,熱愛的不夠,才有目前的困局。
澄清一下,我說的擁護基本法,是用香港本土意識和本土利益為依歸,而這不一定會與中國利益衝突的。其實更有利於中國利益。
----
Wan Chin:
香港是中國潑出去的水(領土、人口和資金),一百五十年,自成一國,有自主的城邦地理和人口生態,中國不會收回來的,也收不回來的。只要香港這個載滿清泉的小池塘不干犯大陸,還提供他們甘泉,大陸就算數了。
----
Wan Chin :
HKAM是承認香港憲制現狀的公民運動,23條即使立法,也無從入手。況且,中共也不會愚蠢到向HKAM入手,真正危害中共的,是內地的貪官污吏集團和地方諸侯勢力。
Wan Chin:
中共可以假裝兇惡,但香港的政治現實和利害關係,他們是知道的,甚至比我還知道。香港人據理力爭,他們就會返回現實,與香港人談判。他們只是扮惡,食得就食。
---
Wan Chin :香港很多法律出身的議員,只是具備法律操作知識 和原理的律師而已,並未有法政學、法哲學的理解——這需要很大的政治想像力和 膽量,而且,這也是歐陸的法學家才有的意識。
Jürgen Habermas :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Table of contents
Law as a Category of Social Mediation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The Sociology of Law versus the Philosophy of Justice
A Reconstructive Approach to Law I: The System of Rights
A Reconstructive Approach to Law II: The System of Rights
The Indeterminacy of Law and the Rationality of Adjudication
Judiciary and Legislature: On the Role and Legitimacy of 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
Deliberative Politics: A Procedural Concept of Democracy
Civil Society and the Political Public Sphere
Paradigms of Law
--
人網計劃與 高登合拼? ( 高人合一 )
風也蕭蕭 ( 第126集) - 蕭若元、靳民知、Mark、長毛、阿偉 part 2 - 15-July 2011
Keine Kommentare:
Kommentar veröffentli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