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ntag, 7. Oktober 2012

陳雲 - 香港城邦論是華夏民族安邦、定國、平天下的思想

陳雲 - 香港城邦論是華夏民族安邦、定國、平天下的思想

近日 土共攻擊港獨之聲,沸沸揚揚,我特別在即將出版的新書( 書名未定 )抽出一節,討論 香港城邦論 與中華邦聯論之關係,分條陳述如下:

一、 城邦 是擁有繁榮經濟、興盛文教 與豐富國際關係的地方。城邦 並不擁有現代的國家主權,但其自主自治的能力、國際締約的能力,逼近現代國家。城邦是民族制憲立國( building a constitutional nation )的預備狀態,也是民族文化復興建國(building a culture nation)的發揚基地。

二、 城邦 乃香港自一八四二年以來的政治體制之描述,不論從屬於英國還是中國,香港的政治體制 是城邦自治( city-state autonomy )。香港不具備國家主權,沒有國防權力 和若干的國家外交能力,但香港擁有完整的自治權 和相當能力的外交權。

三、 香港是城邦,城邦 是香港自一八四二年至今的 政治體制的客觀描述。說香港是殖民地,與說香港是特別行政區,都難以理解香港的政治體制。在英國殖民佔領時期,香港不是一般的海外殖民地,香港擁有近乎國家的自治權和外交權,英國外交界一度戲稱香港為共和國。

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之後,說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也是難以理解香港的政治現實。比對其中共的中央政府 或地方政府治下的人民情況,香港不是「 特別 」(special),而是正常( normal ),說香港情況「 特別 」,那麼中國其他地方豈非是「 正常 」?

「 特別行政區 」只是香港在中國目前憲制上的名詞,並沒有什麼描述的概括力。等於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 民主集中制 」,這個正式的、官方的名詞並沒有什麼描述的概括力,現實是一黨專政,或者黨國體制。

香港實現法治,港人擁有人權,香港居民 卻不是中國的國民,香港可以用中國香港的名義 自行參與國際組織、簽訂國際條約,這些都不是「 特別行政區 」的名詞可以理解的。

香港可以在九七年順利過渡,是因為《 基本法 》尊重香港的政治現實,香港是自治城邦,九七之後也是自治城邦,只是主權國授予的自治權力比以前更大了:香港可以容許自己選舉元首 和立法議會。

其他原本的自治權力並無削弱。說香港是城邦( city-sate ),只是政治學的客觀描述,等於說中國是黨國( party-state ),也是政治學的客觀描述。中共不反對人家用「 黨國 」來描述自己,為何要反對香港人用「 城邦 」來描述香港呢?

四、 中共是黨國,香港是城邦,彼此都沒有建立憲法上國家、文化上的國家,彼此都處於建立國家的預備狀態。香港城邦 與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來自《 中英聯合聲明 》的國際締約關係,也來自中國國務院頒布的《 基本法 》的內部憲制關係。

中央政府 與地方政府的權力關係用憲法來清楚界定,是中國近代的憲制萌芽。而香港的主流是華人社會,保存了王朝中國 與民初中國的文化精銳,並吸收了英國的文化精華 與典章制度,是中國近代現代化的典範,足以垂範將來中國以文化建國的道路。

五、 香港是中國土地上首次用憲法的方式 來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關係,也是自春秋戰國以來,第一次用盟約的方式 來奠定地方與中央的權力區隔關係,也是歐洲的締約政治 在華夏的施用。憲法關係 是要用政治實踐、 乃至於政治鬥爭來演練的,不是一紙公文就可以成事,更何況香港的法治傳統與現代行政歷史比中共的來得更為深厚。

香港的地方 與中央的權力關係,必須經歷 憲法的演練、 權力鬥爭的演練、兩地族群紛爭的演練。在英國殖民地時期,香港的自治權力也經歷過無數的英國本土 與海外殖民地的權力鬥爭而定型的,歷代總督 —— 特別是二次大戰之後的總督,都曾經捍衛香港的自治權 而不惜對抗英國的干預,直至雙方取得默契。

權力關係才穩定下來。《 基本法 》授權自治的中港詮釋之不同、 香港 與中央的權力關係,兩地族群的紛爭,都必須經過演練,期間出現的問題,可充當將來中國憲制建國的參考。

六、 現代中國,國不成國,在法統 與道統兩方面,中國都沒有建立起來,沒有建立 憲政立國的法統,也沒有建立 文化立國的道統。《 禮記.中庸 》曰:「 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為大也 。」地方各自按照其風土人情 與政治傳統,分立分治,是華夏在先秦時期,特別在周朝時期的文化天下狀態,是儒家禮樂治國的典範。

香港的自治狀態,可以為將來中土的地方自治提供參考,也可以為中國大陸 與台灣政權締結憲制關係提供參考。期間,可以適當以地方自治的方法處理 清朝這個滿蒙帝國帶來的蒙古、 西藏 和新疆的外族領土,奠定華夏以 文化立國的憲法體制。

至於中國大陸,經兩岸政府商議後,可採取「 大政奉還中華民國 」之法,中華民國之國號給予大陸,大陸採用民國憲法( 經若干調整 ),台灣獨立成邦,為台灣共和國,同時與中華民國締約。

換而言之,促進中國建立法統 及道統的方法,是用締約政治來開展華夏天下的憲政,由周邊的台、港、澳開始,再推展到中國大陸地區,由外到內。文化方面,也是用周邊地區的華夏遺民文化來促進大陸的文化滋長,使之復漢,這是以外圍政治促進本土變化的方法,也是「 禮失求諸野 」的儒家政治。

香港要城邦自治,然而也要鼓吹中華邦聯。將來台灣加入邦聯,它的獨立自治權會比香港的大,故此可以提升香港的自治地位,幫助香港確定在《 基本法 》的憲制授權 及享有剩餘權力。[1] 這是香港城邦不能孤立的原因。

七、 中國國土遼闊,勉強採取 中央集權體制,無法照顧各地文化風俗而立法與權宜行政,必會成為 官僚理性主義統制之國,損害生機,或者落入中央 與地方脫離,無法把持大局的失敗國家( failed state )。

中國本土、 台灣、 香港 與澳門建立中華邦聯,對內可以安定各地的文化與政治傳統,毋須統一為 官僚體制管治之國,香港 及台灣之華夏文化 及現代化經驗亦可垂範中國本土,引導中國本土復正及復漢,對外可以用一國四邦的方式,在國際社會活動,促進中國的對外關係。

歐洲的德語區,也有四國,彼此緊密聯繫:聯邦德國、奧地利、瑞士和 列支敦士登( Lichtenstein )。此四國之國情,猶如中國大陸、台灣、香港 與澳門,當然,中華邦聯 將以邦聯憲法訂立彼此緊密的對內關係,並非鬆散的國際聯盟。

八、 中華邦聯 成立之際,中華四邦 同時具備主權 而締結成為邦聯,軍事權在統一體制,各地可以保有治安力量 及象徵式的防衛力量。外交方面,彼此釐定權限。各地行政獨立、財政獨立、司法獨立,邦聯設立協調辦法。

九、 中華成立邦聯之後,可以用準成員、預備成員的方式,敦睦日本、韓國、新加坡,並且與漢文化流播地區( 越南 )及 宗教文化友好地區( 泰國、 緬甸、 不丹、 斯里蘭卡 )保持緊密關係。

十、 中華邦聯 乃復漢興亞之大業。此舉將可以突破美國的政治壓制 和軍事威脅,預計將受到美國的強橫阻撓,預計美國將在邦聯協約之前,鼓動台灣 及香港獨立,納入軍事保護條約之內。然而,漢室必須中興,華夏之天下必須建成,東亞必須解放,重獲國家自由。華夏必須與強敵周旋,並向東亞諸國痛陳利害,遊說支持。


關於抨擊城邦論是港獨的、去中國化的,可以反駁如下:

一、城邦 不具備國家主權,以城邦描述 香港的自治地位,符合《 基本法 》。

根據《 基本法 》第二十二條,除了國防與外交屬中央管轄外,其餘事務屬香港內部自治事務,中央及各級省市政府不得干預香港內部自治事務。城邦論是香港民間的護法運動、政治啟蒙運動,並非香港獨立運動。

土共高舉基本法的第一條,說香港是中國統轄之下,正是城邦論的基礎,並無抵觸。至於高舉第二條的中央授權香港自治,也是城邦論的基礎。

然而,中共理解的授權是隨時可以收回的,但根據憲政原則,中央授予地方的自治權是無法收回的,除非地方政府違憲而中央根據憲法暫時收回若干自治權。

二、香港城邦自治並非去中國化,而是恢復華夏,再造中華。

土共說城邦運動是去中國化,乃思想怠惰,不辨是非。去中國化是台灣的民主進步黨和前台灣總統陳水扁推動的文化運動,有台灣抵抗外來政權和 外省人的的本土環境,即使是矯枉過正,也是台灣人的事情,其概念不能移植到香港。

香港是華夏的遺民社會,保存了中華風俗、正體漢字和粵語漢音,此地華人敬天法祖,然而西風東漸,香港也必須努力恢復華夏文化。

[1] 憲制授權是《 基本法 》第二條,授權香港自治,但中共常以為授權是隨時可以收回的。剩餘權力是指《 基本法 》沒有明文限制的權力,香港都可以行使。憲制授權是明文的授權,剩餘權力是不明文的授權。

陳雲 - 香港城邦論 是華夏民族安邦、定國、平天下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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