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胡治兵語錄 - 第六章 嚴明
曾胡治兵語錄 - 第六章 嚴明
第六章 嚴明
1.古人用兵,先明功罪賞罰。
2.救浮華者莫如質。積玩之後,振之以猛。
3.醫者之治瘠癰,甚者必剜其腐肉,而生其新肉。今日之劣弁羸兵,蓋亦當為簡汰,以剜其腐肉者;痛加訓練,以生其新者。不循此二道,則武備之弛,殆不知所底止。
4.太史公所謂循吏者,法立令行,能識大體而已。後世專尚慈惠,或以煦煦為仁者當之,失循吏之義矣。為將之道,亦法立令行、整齊嚴肅為先,不貴煦嫗也。
5.立法不難,行法為難。凡立一法,總須實實行之,且常常行之。
6.九弟臨別,深言禦下宜嚴,治事宜速。餘亦深知馭軍馭吏,皆莫先于嚴,特恐明不傍燭,則嚴不中禮耳。
7.呂蒙誅取鎧之人,魏絳戮亂行之僕。古人處此,豈以為名,非是無以警眾耳。
8.近年馭將失之寬厚,又與諸將相距過遠,危險之際,弊端百出,然後知古人所雲作事威克厥愛,雖少必濟,反是乃敗道耳。(以上曾語)
9.自來帶兵之將,未有不專殺立威者。如魏絳戮僕,穰苴斬莊賈,孫武致法于美人,彭越之誅後至者,皆是也。
10.世變日移,人心日趨於偽,優容實以釀禍,姑息非以明恩。居今日而為政,非用霹靂手段不能顯菩薩心腸。害馬既去,伏??龍不驚,則法立知恩。吾輩任事,只盡吾義分之所能為,以求衷諸理之至。是不必故拂乎人情,而任勞任怨,究無容其瞻顧之思。
11.號令未出,不准勇者獨進;號令既出,不准怯者獨止。如此則功罪明而心志一矣。
12.兵,陰事也,以收斂固嗇為主。戰,勇氣也,以節宣提倡為主。故治軍貴執法謹嚴,能訓能練,禁煙禁賭,戒逸樂,戒懶散。
13.治將亂之國,用重典;治久亂之地,宜予以生路。
14.行軍之際,務須紀律嚴明,隊伍整齊,方為節制之師。如查有騷擾百姓,立即按以軍法。呂蒙行師,不能以一笠寬其鄉人,嚴明之謂也。絳侯治兵,不能以先驅犯其壘壁,整齊之謂也。
15.立法宜嚴,用法宜寬,顯以示之紀律,隱以激其忠良。庶幾畏威懷德,可成節制之師。若先寬後嚴,竊恐始習疲玩,終生怨尤,軍政必難整飭。(以上胡語)
蔡按:治軍之要,尤在賞罰嚴明。煦煦為仁,足以隳軍紀而誤國事,此盡人所皆知者。
近年軍隊風氣紀綱太弛,賞罰之寬嚴每不中程,或姑息以圖見好,或故為苛罰以示威,以愛憎為喜怒,憑喜怒以決賞罰。
於是賞不知感,罰不知畏。此中消息,由於人心之澆薄者居其半,而由於措施之乖方者亦居其半。
當此遝泄成風、委頓疲玩之餘,非振之以猛,不足以挽回頹風。與其失之寬,不如失之嚴。法立然後知恩,威立然後知感。
以菩薩心腸,行霹雷手段,此其時矣。是望諸勇健者毅然行之,而無稍餒,則軍事其有豸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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