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twoch, 17. Dezember 2014

就1984 年《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呈英國國會請願信

就1984 年《中英聯合聲明》 的實施呈英國國會請願信






佔領英國領使館行動於十月時進行至今,英國華僑決定發出電郵給國會成員,成功得到國會成員關注。兩名曾經在英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示威的大學生到當地作供,緊接著南華早報前編輯(范力行)於聽證會上作供。


兩名學生對英國外交部撰寫的香港問題半年報告表示失望,認為對方只接觸了立法會議員,並無接觸一般市民,未能反映現況。他們要求英國遵守  《中英聯合聲明》,監察香港落實高度自治及民主發展的情況。


范力行會上指香港傳媒隨著香港的經濟利益愈來愈依賴大陸,面對內部壓力愈來愈大,但相信法治及司法制度可以保障新聞自由。他又指北京與港人的分歧在於北京著重維持一國,但是港人重視落實兩制,北京阻止下議院調查團來港亦與一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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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信內容撮要 :


一、引言


在 《中英聯合聲明》 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政府承諾香港可享有除外交及國防事務外的高度自治權。中英聯合聲明  亦表明方針將通過 《基本法》落實,當中第四十五及六十八條列明了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最終將由普選誕生,肯定了香港可享有民主的權利。



然而,自九七主權移交至今,中方卻 與 《聲明》 內容背道而馳。中國政府接連插手香港內政,民主進程飽受威脅,雨傘運動應運而生。數以萬計的市民走上街頭,試圖藉和平理性的示威,抗議香港政府(下稱港府)在中央干預下的荏弱,無力捍衛一國兩制。


是次運動為香港史無前例的公民抗命,港人所得到的回應卻是政權的無情打壓。示威集會權不但受  《中英聯合聲明》 保障,亦是國際承認的基本人權。



但以梁振英為首的港府漠視民意,麻木不仁,徒知以暴力震懾示威民眾,不但有違人權,亦為中國違反  《中英聯合聲明》  又添一例。作為《中英聯合聲明》  的簽署國,英國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確保聲明不再被違反,保障港人藉《聲明》而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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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呈交請願信的因由


事實上,自雨傘運動迸發後,香港的民主發展深受國際關注,英國首相卡梅倫亦就此表態,認為對香港連日以來的事件深負重責;前港督彭定康亦撰文倡議港人就雨傘運動向英國政府請願。兩者的立場均引證了英國政府對香港的前景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於是十月三日,馬駿朗與十數名同學發起了留守英國領事館的行動,希望遞交請願信。是次留守由學生馬駿朗發起,目的是要求英國履行其作為  《中英聯合聲明》 簽署國的義務。然而,英國領事館未有善待留守學生,多番驅逐他們。惟現仍有學生堅持於領事館外留守。


鑒於英國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願意接見留守學生代表,並獲邀出席聽證會,讓英國進一步了解主權移交後  《中英聯合聲明》  的實施情況,我們以此請願信作為書面呈述,以清楚閘明中國如何違反  《中英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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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的關係


根據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對國際條約的定義,《中英聯合聲明》  屬國際條約, 亦因而受國際法的監管。 由於中英雙方皆為締結條約的主權國家,故此雙方均受國際法的監管,並理應確切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相關條文,來履行中英聯合聲明之條款。 同時,英國外交事務委員會,於其第十份報告中,肯定英國在監察中國履行中英聯合聲明上的道德以及政治責任,故此英國對於中英聯合聲明在香港實施的情況的處理,實在責無旁貸。


而  《基本法》 乃基於  《中英聯合聲明》  的內容而制訂,故《基本法》有其國際法基礎,其內容亦體現中國對其條約責任的實踐。反過來說,如中國不依  《基本法 》的條文內容行事,它違反的就可能不只是一部國家法律,而是  《中英聯合聲明》 這條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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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國多番違反  《中英聯合聲明》


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早已在多方面違反其於《中英聯合聲明》中的條約責任。首先,全國人大常委於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就香港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定,已違反中國於《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



《中英聯合聲明》  段三(四)訂明,「  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六十八條分別訂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由選舉產生,並以普選為最終目標。由於香港有履行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的義務,「  選舉」  和「  普選」的意義應依  《公約》 第二十五(乙)條中「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一句理解。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三十一(一)亦言條約的詮釋須基於條文用語的  「通常意義」。故此,「選舉」和  「普選」等字詞在國際條約中有其客觀意義,不能由中國單方面任意詮釋其內容,否則就是對條約的違反,中國須對此負上國際法上的責任。


除普選以外,中國在拒絕英國國會議員來港調查《中英聯合聲明》實施三十年一事上,亦違反了其於《中英聯合聲明》中在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條約責任。


《中英聯合聲明》  段三(二)訂明「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而入境事務明顯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


可是中國外交部卻以「主權」為名,未經香港政府同意下單方面拒絕英國國會議員入境,屬對香港自治權的不合法干預。


此外,近十年來香港人亦普遍感受到中國在外交 和國防以外的種種事務上的嚴重管制  和干預,「西環治港」  的說法早已不脛而走,二零一二年的特首選舉、國民教育和二零一三年香港電視不獲發牌等事件,皆可見中國政府的從中操控。


更甚者,在中國對香港自治的違法干預下,《中英聯合聲明》段三(五)所保障的既有生活方式和各種基本人權亦被多番侵害。香港的新聞自由評級近年來不斷下降,傳媒人士多次受到暴力襲擊;而本年六月中國國務院發表的  《「 一國兩制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  白皮書,更試圖取締香港從英國承襲過來的法治精神。


中國對香港既有法治精神的侵害和對  《中英聯合聲明》 的違反,亦見於其對《基本法》釋法權的濫用。早於一九九九年的居港權爭議,中國全國人大常委已繞過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程序,自行釋法,侵害  《中英聯合聲明》  段三(三)給予香港的終審權,也違反受 《聲明》  保障的三權分立原則。



及後人大常委多次釋法,褫奪香港人的普選權,更僭建《基本法》未有提及的普選「五部曲 」,皆違反了 《聲明》  段三(四)中有關選舉行政長官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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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點訴求


基於以上理據和原因,英國在法律和道義上都應該以  《中英聯合聲明》  簽署國的身份保障香港人根據《聲明》而享有的、受國際法保障的權益。我們現促請英國國會:


(一)監督英國政府履行其於《中英聯合聲明》  中的義務;


(二)正式主動就中國違反 《中英聯合聲明》  進行調查並公佈調查結果;


(三)敦促英國政府以  《中英聯合聲明》  簽署國的身份要求中國尊重一國兩制原則,停止繼續作出有違 《聲明》  的舉動,並履行其於《聲明》中對香港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承諾;及


(四)通過動議譴責中國違反及不尊重  《中英聯合聲明》,並支持香港根據  《聲明》 實現真普選。

source :



就1984 年 《 中英聯合聲明》 的實施呈英國國會請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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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現場直播:
http://www.parliamentlive.tv/Main/Player.aspx?meetingId=16820


就 1984 年 《中英聯合聲明 》 的實施 呈英國國會請願信 – 內容撮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cvOlbepoqJSGRSNHBQMWhGZkZKdjF5emdjb0xuYmF1T0Jz/view?usp=sharing


Petition to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Reg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1984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cvOlbepoqJc2ZKSlliWUtydUtaSENuNDhVS1dzYjlacEpN/view?usp=sharing


轉載│香港學生就 《 中英聯合聲明》  的實施 呈英國國會 請願信(中文撮要)
http://www.post852.com/%E9%A6%99%E6%B8%AF%E5%AD%B8%E7%94%9F%E5%B0%B1-1984-%E5%B9%B4%E3%80%8A%E4%B8%AD%E8%8B%B1%E8%81%AF%E5%90%88%E8%81%B2%E6%98%8E%E3%80%8B%E7%9A%84%E5%AF%A6%E6%96%BD%E5%91%88%E8%8B%B1%E5%9C%8B%E5%9C%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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