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明代一條鞭法推行之背景及成效。
一條鞭法為明代嘉靖、萬曆年間, 化繁為簡, 以救稅制混亂紛擾的一種新徵稅方法。 明自中葉後, 土地集中, 欺隱和戶口失額的情況非常嚴重。就田畝而言, 洪武二十六年, 天下田畝共八百五十萬七千百二十三頃, 弘治十五年, 天下田畝共四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
就戶口而言, 洪武二十六年, 天下戶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 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 弘治四年, 戶有九百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 口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
由此可見, 從明初至孝宗弘治年間, 田畝和戶口數額大量減少, 這主要是由於皇莊和權貴莊園的建立。 親王、外戚及官僚, 豪強以「上請」、「受獻」和掠奪等手段, 侵佔國家土地, 建立龐大莊園, 「佔據膏腴, 跨連郡邑」。
王公貴族的莊園固享有優免賦稅的特權, 而豪強地主則運用種種舞弊和欺隱的辦法逃稅, 於是土地高度集中, 中央政府稅收相應減少, 廣大的農民亦因喪失土地而流亡遷徙, 戶丁嚴重遺失。
誠如嘉靖年間霍韜所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 天下額田已減強半, 而湖廣、河南、廣東失額尤多。非撥給於王府, 則欺隱於猾民。 廣東無藩府, 非欺隱即委棄於寇賊矣…..。」
土地兼併, 戶口流亡, 優免過濫、官吏舞弊以及大戶欺瞞等種種弊端, 使得賦役難以徵收。嘉靖年間, 黃冊已達到了完全濫記和失真的地步, 造成全國賦役制度的混亂和徵派的嚴重不均。 賦役不均除了引致人民流徙, 轉死溝壑, 逃亡山林轉為盜賊外, 更重要的是加深了政府的財政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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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隆慶時, 不但一歲之供不足一歲之用, 而且出現超倍虧空的情形。明廷曾設法彌補這種虧空, 實行變賣寺田, 收贖軍罪, 箕歛財賄題增派等解決方法, 然效用不大。 隆慶元年, 戶部尚書馬森嘆喟: 「今日催徵急矣, 搜刮窮矣, 事例開矣, 四方之民力竭矣, 各處之庫藏空矣, 時勢至此即神運鬼諭亦難為課。」
為了進一步解決財政危機, 穩定政權, 當政者需要對那些破壞稅源的官僚和豪紳地主進行打擊, 而一條鞭法便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出現。 就賦役制度本身而言, 一條鞭亦不是突然的。它是在明朝各種賦役制度的基礎上產生發展起來的。
早於嘉靖九年至隆慶年間, 在廣東、浙江及江南等地區已推行一條鞭法, 其中最值得稱道的是江西地區, 嘉靖九年, 桂萼提出了編派徭役的新方法, 一州縣、一府, 其至一省內通融科派徭役負擔。
次年, 御使傅漢臣奏議行之, 稱為一條編, 但卻沒得到批准。嘉靖十六年, 歐陽鐸巡按應天府, 實行征一法, 「總征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 。」
嘉靖三十八年, 御使潘季馴巡按廣東, 整理粵地均平里甲法, 將部份里甲力役變為出錢代役, 廣人便之。 從嘉靖四十年至隆慶三年, 御史龐尚鵬巡按浙江, 先後推行十段錦法和一條鞭法。 其後, 海瑞巡撫應天, 又推廣龐尚鵬於浙江推行的成法。隆慶四年, 劉光濟巡撫江西, 博訪周詢, 所推行的一條鞭法訂制詳密, 對以後各地推行此法頗有影響。
誠然, 由於當時土地沒有清丈, 役法紊亂, 加上豪強的阻撓, 故一條鞭法只能在局部地區實行, 大抵而言, 於嘉靖、隆慶時期, 多在南方省份推行一條鞭法, 而且時行時止, 各地發展很不平均。萬曆年間, 張居正當國, 採用一條鞭法作為通行全國的制度。自此, 一條鞭法遂成為明代主要的賦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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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一條鞭法: < 明史 食貨志>:「一條鞭法者, 總括一州之賦役, 量地計丁, 丁糧畢輸於官, 一歲之役, 官為僉募, 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貨, 量為增減, 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 加以增枆。 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 以及土貢方物, 悉併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 故謂之一條鞭法。」
簡言之, 就是中央政府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稅均徵銀兩, 計田折納, 總為一條, 可見一條鞭法實簡化賦役徵收的一種制度。
一條鞭法雖推行全國, 但是各地編役, 極複雜及不一致, 或將役折銀, 部份攤入賦內; 或全部攤入賦內。此反映出南北各經濟發展的不平均的狀態和大地主阻撓一條鞭法徹底實行的情形。 無論如何, 攤丁入畝的趨勢則是一致的。 其共同點為攤力役入田賦, 田賦力役都折納銀兩, 賦役的催收解運由以往里甲助理改為地方政府辦理。
萬曆末年,由於神宗的荒怠 和內閣大學士的平庸, 稅制逐漸產生流弊。同時, 由於滿州的侵擾及流寇的興起, 遂使明廷在一條鞭法外, 加上很多加派, 如遼餉、練餉及剿餉等。
一條鞭法的施行, 緩和了明葉的社會危機, 對推動生產力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一鞭法是在清查土地和戶丁的基礎上實行的。由於清查地丁的結果, 擴大了賦稅的負擔面, 因之負擔較為平均。 此外, 一條鞭法是一切總歸於目按畝徵收 , 這使政府的財政負擔大部份的從農民身上轉移到大地主身上。
再者, 一條鞭法化 繁就簡, 使徵收的項目和數字易於知曉, 對於限制胥吏和糧里長對人民的任意敲剝和舞弊, 能起一定程度的抑壓。
凡此, 或多或少減輕了廣大農民的負擔, 因而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一條鞭法實行後:「吏無巧法, 民鮮危役, 闔境帖然, 如就社席。」
一條鞭法實行後, 役歸於地, 商人和手工業家, 以無田而免差。 換言之, 出現了 「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 的情形, 免除了差役。此外, 一條鞭法明文規定 稅以銀徵收, 從此銀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據, 促進了貨幣流通的發展。
綜觀而言, 一條鞭法的施行, 對明中葉商業發達及促進經濟上新生力量的發展, 起著積極的作用。
http://chist.yy2.edu.hk/al_paper2_econmi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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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賦稅與經濟發展
明初賦役制度的依據
1. 黃冊: 明初政府調查全國戶口情況,編成冊籍。由於以黃紙作封面,所以稱為「黃冊」。黃冊詳載各戶人口及田產,凡人口增減,田地更易,官府都記錄在案,
並每七年重編一次。
2. 魚鱗圖冊: 政府派人丈量全國土地,編成田畝圖冊。由於田地圖形,狀似魚鱗, 故稱「魚鱗圖冊」。冊內記有全國田地的位置、數量和田主姓名。如有田地買賣,均有註明,並且每十年重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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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賦役制度的內容
A. 田賦
徵收稅額: 明代的農田分為官田及民田,稅分兩等,官田每畝課稅五升三合,民田每畝課稅三升二合。
徵收次數: 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
徵收形式: 以繳納實物為主,夏稅所納是麥,秋糧所納是米,稱為「本色」。 如將應繳納的食糧折算為銀鈔,稱為「折色」。
B. 力役
1. 服役年齡: 明初規定,民年十六歲為成丁,即須服役,年六十免役。
2. 力役種類: 分里甲、均徭、雜役三種。里甲以戶為單位,負責管治本里的事務;均徭以丁為單位,為官府工作;雜役是臨時徵役。
3. 以銀代役: 明代容許出錢代役。凡親身服役的叫「力差」,納銀雇人代替服役的叫「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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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葉改行一條鞭法的原因:
1. 兩冊失修: 明初的賦役制度,以黃冊、魚鱗圖冊為根本。中葉以後,兩冊因年久失修,官吏和富戶乘機作弊,原有的賦役制度逐漸敗壞,影響國庫收入。
2. 賦役混亂: 明中葉後,因國用不足,政府經常額外加收賦稅,項目繁多,人民不勝負苛,相率逃亡。為解民困,必須改革明初的賦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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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之內容:
萬曆九年,通令全國將田賦、徭役、土貢合併徵收。
先行核算各州縣之田畝,統計該地人口多寡,估量所須負擔徭役之輕重,然後分減該處人民承擔。
每年徵收一次,除固定之漕糧地區外,一般以色銀轉算計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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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一條鞭法的優點 :
手續簡便: 一條鞭法田賦、力役及雜稅合併,簡化了賦役名目和徵收手續,使官民兩便。
貧民受惠: 一條鞭法按照田畝和人丁攤分賦稅,將部分力役併入田畝計算,可減輕無地或少地貧苦農民的負擔。
剌激工商: 由於一條鞭法不徵丁稅,而力役又可納銀代替,故人民有較大的遷徙自由,可往城市另覓生計,剌激了城市工商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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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一條鞭法與唐租庸調制之比較
1. 租庸調制: 賦與役分別徵收
一條鞭法 賦與役併合為一
2. 租庸調制: 按項目課取粟帛
一條鞭法 大多數以色銀折算
3. 租庸調制: 以人丁為本,故須按照戶籍徵收
一條鞭法 以「量地計丁」為原則,然後平均分擔
4. 租庸調制: 每丁承擔之賦役有居定數量
一條鞭法 承擔數量視乎該地人口及徭役多寡而定
http://chist.yy2.edu.hk/cert_B_econming.htm
梁方仲,〈一條鞭法〉摘要
http://okplaymayday.pixnet.net/blog/post/30805362-%E6%A2%81%E6%96%B9%E4%BB%B2%EF%BC%8C%E3%80%88%E4%B8%80%E6%A2%9D%E9%9E%AD%E6%B3%95%E3%80%89%E6%91%98%E8%A6%81
梁方仲,〈明代一條鞭法的論戰〉摘要
http://okplaymayday.pixnet.net/blog/post/30734884-%E6%A2%81%E6%96%B9%E4%BB%B2%EF%BC%8C%E3%80%88%E6%98%8E%E4%BB%A3%E4%B8%80%E6%A2%9D%E9%9E%AD%E6%B3%95%E7%9A%84%E8%AB%96%E6%88%B0%E3%80%89%E6%91%98%E8%A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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