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澤 : BNO + 愛爾蘭生仔 = Non-Chinese ?[立法會案例]
立法會十五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當土共喺度繼續就BNO 亂嗡之際,有一單立法會出現嘅案例,提早用實證證明,BNO 喺個別EU國家生嘅子女,會生咗個Non Chinese出嚟。
近日,一位居於某歐盟國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向本人求助,聲稱她於二○一三年帶同她在該國所生首名子女回港時,獲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接納其申請,向該名子女簽發香港身份證,但當她於去年帶同她在該國所生第二名子女回港時,入境處卻拒絕向該名子女簽發香港身份證。入境處表示,該名求助人已在外國定居
,因此憑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籍法》)第五條,她所生子女不具中國國籍。該名求助人表示,她至今仍未取得現居國家的公民資格或永久性居民身份,故不明白入境處作此決定的理據。
智力遊戲嚟,香港永久性居民會喺邊度無當地公民資格或永久性居民身份,又會被視為定居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在考慮申請人的父母是否定居在外國,我們會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參考相關的法庭判例及法律意見。一般來說,在外國通常居住及不受當地任何逗留條件限制者,會被視為定居在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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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NO/BC 歐盟公民身份,因為BNO用歐盟公民喺歐盟國家居住,不受當地逗留條件限制,EU Directive講得好清楚。
由於歐盟國家多數用血統主義國籍法,除非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否則一般唔會有當地國籍,但有一個情況係例外:愛爾蘭。因為愛爾蘭修咗憲都好,只要家長係British,喺愛爾蘭島上(包括北愛)生嘅子女,都會係一個Irish。而所謂British,定義係邊個有英國國籍。
當然,呢種案例,會同樣出現喺同歐盟公民結婚嘅任何BNO,包括葡萄牙公民喺歐盟出生嘅子女。但EEA Family Permit嘅特區護照持有人,就會子女繼續有中國籍,因為EEA Family Permit仍然係一種逗留條件限制。
兩個BNO喺歐盟國家出世嘅子女,根據呢個邏輯,會係由於國籍不能傳下一代,變咗攞當地國籍。總之,我奉勸英國政府,快啲找咗BNO條膠數好啲。
source :
黃世澤 : BNO + 愛爾蘭生仔 = Non-Chinese ?[立法會案例]
http://blog.martinoei.com/2016/01/bno-愛爾蘭生仔-non-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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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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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該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及(二)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近日,一位居於某歐盟國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向本人求助,聲稱她於二○一三年帶同她在該國所生首名子女回港時,獲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接納其申請,向該名子女簽發香港身份證,但當她於去年帶同她在該國所生第二名子女回港時,入境處卻拒絕向該名子女簽發香港身份證。
入境處表示,該名求助人已在外國定居,因此憑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籍法》)第五條,她所生子女不具中國國籍。該名求助人表示,她至今仍未取得現居國家的公民資格或永久性居民身份,故不明白入境處作此決定的理據。關於向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所生子女簽發香港身份證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香港永久性居民可透過甚麼途徑為其在海外所生子女申請香港身份證,以及有關申請程序的詳情是甚麼;
(二)過去三年,入境處每年接獲香港永久性居民就其在海外所生子女提交的香港身份證申請數目,以及當中憑藉《國籍法》第五條申請人不具中國國籍因而拒絕的申請數目;
(三)當局有沒有就如何詮釋和在香港執行《國籍法》第五條制訂指引;若有,會不會公開有關指引;若不會,原因是甚麼;若沒有制訂指引,當局會不會考慮在短期內制訂並公開有關指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四)鑑於外國的入境和移民政策時有改變,當局會不會因應該等改變,定期檢討和修訂《國籍法》第五條在香港的執行政策;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五)當局會不會加強在香港和海外宣傳《國籍法》第五條在香港的執行政策,讓香港永久性居民了解申請簽發香港身份證予其在海外所生子女的程序,以及該等申請的審批準則;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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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主席: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段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入境條例》附表1亦訂明,「中國公民」是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並按照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國籍法解釋》)詮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所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在考慮申請人的父母是否定居在外國,我們會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參考相關的法庭判例及法律意見。一般來說,在外國通常居住及不受當地任何逗留條件限制者,會被視為定居在外國。
就提問各部分的回應如下:
(一)任何人士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如具備有關資料文件證明他屬《入境條例》附表1內的任何一類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遞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書,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經郵遞、投遞或透過網上遞交申請。在遞交有關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並且是合法逗留。當申請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經核實後,申請人便可按《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申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居住在香港以外地區而聲稱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人士,他們亦可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居權證)的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為其在海外出生並符合申請資格的子女申請居權證,他們可經由當地的中國使領館遞交申請或以郵遞方式直接向入境處申請。如申請獲批,該子女持居權證到港後,可按《人事登記條例》申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相關申請表格及資料,載於入境處網頁: www.immd.gov.hk/hkt/services/right-of-abode-in-hksar.html。
(二)入境處沒有就申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人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所生子女及申請被拒原因備存相關統計數字。
(三)及(四)入境處在處理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申請時,必須根據相關法律,就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考慮申請人是否屬中國公民,從而核實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如上文所述,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中國公民」是指依據《國籍法解釋》詮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在考慮申請人的父母是否定居在外國,我們會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參考相關的法庭判例及法律意見。一般來說,在外國通常居住及不受當地任何逗留條件限制者,會被視為定居在外國。
(五)就居留權的事宜,入境處已印備「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小冊子派發予公眾,並在該處網頁及香港政府一站通上載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相關資料;當中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所指的「定居在外國」的相關資訊,亦已上載於入境處網頁,以供公眾參考。
此外,入境處亦會不時派員出訪海外國家,透過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特區政府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安排的座談會及透過傳媒講解不同的入境安排,包括已移居海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在海外所生的子女,申請核實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及有關的審批準則。
完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6分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01/27/P2016012706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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