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of Lisbon and BNO
Treaty of Lisbon and BNO,wiki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以及歐洲公民權
主條目: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英國國籍法與 香港和英國國籍法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根據《里斯本條約》內第20條的訂明,擁有歐盟成員國所發護照的人士,會擁有一種全新創造,和本國公民權無關的權利,名為 "歐盟公民權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95]。雖然擁有英國國民(海外)國籍的人士 (簡稱:BNO) 沒有英國直接賦予居英權[96],但受惠於此新條約突然擁有全新的 "居歐權"[原創研究?]。
雖然條約第355條列明了,英國擁有部份地區的「例外」,但條文本身已經列出了所有「例外」地區,而這個非常仔細的名單上,沒有香港[97]。
除了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外,《里斯本條約》將會取代以往所有多份歐盟條約。
英國在1982年的聲明對英國國民定義之中,並沒有對英國國民(海外)作出說明,後來在1986年推出該種國籍之後亦沒有在聲明當中明確地作出補充。加上英國在2002年 引進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簡稱:BOTC) 情況之下,香港在1997年7月1日起早已歸還中國,英國屬土公民 (簡稱:BDTC) 身份不再有效,至令英國政府1982年聲明在《里斯本條約》執行之下,對英國國民定義,留下很多灰色地帶。[原創研究?][98][99]。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最大的特點就是不可以傳給下一代,設立BN(O)只是對前香港BDTC的一種道義上的責任, 香港始終沒有經過住民自決, 就交給中共。
在其他歐洲國家所採用大陸法原則之下,英國政府沒有清楚表明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之持有人,不可以同時具備 "歐盟公民權"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資格。
由於英國政府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就任何有關英國國民(海外)國籍作出法律上之修改,再加上英國又選擇退出 (opt-out)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100],若該條約落實及執行後;
鑑於《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1條訂明, 禁止歧視國籍[101],該 英國國民 (海外) "國籍" 之持有人極有可能在歐洲大陸被視為 "實際上" (de facto) 歐盟公民;並根據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45條訂明, 而擁有了居歐權[102],但同時並沒有居英權的怪現象[原創研究?]。
根據《里斯本條約》,成員國國民俱為歐盟公民的定義;作為歐盟公民,可以自由在歐盟成員國工作[103]、讀書[104]及居住等不受限制[105]。
基本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之 持有人只要在英國或申根公約國以外地區進入歐盟國家,海關邊防官員, 有權不在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上蓋印,亦不登記任何出入境資料。
1 Kommentar:
英國幾歲才可喪失英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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