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ag, 23. August 2010

李榮添 : 歷史之理性-黑格爾歷史哲學導論述析

李榮添 : 歷史之理性-黑格爾歷史哲學導論述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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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爾的歷史哲學有著一個非常哲學性的基礎,那就是人們一定要用思辨的觀點才可看到世界歷史之全幅真理,

人們一定要改變自己的思維習慣才成,最低限度要從「 知性」的層次提升到「 理性」的層次才成,那就是要掌握到思辨的概念乃為「 形式」連帶著「 內容」一起的,這樣才可以掌握到世界歷史之終極目的,也就是歷史之必然性 . . . . . .

Hegel’s Philosophy of History :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
Reason in history
http://www.marxists.org/reference/archive/hegel/works/hi/introduction.htm

梁方仲 : 明代糧長制度 -- 引言

明代糧長制度 -- 引言
http://economy.guoxue.com/article.php/4154


在我國歷史上,田賦一向被認為是國家的 “ 維正之供 ”一一它是封建社會裏國家財政的最主要的來源,它的發生是基于被統治者對統治者的臣屬關系,它是憑借國家的權力來實現的。因之,歷代政權對于田賦的征收無不極力講求,訂下了種種嚴密的制度。



糧長制度,不僅是明代田賦制度中一個重要而特出的部分;且亦是朱明封建政權統治人民、剥削人民的有力工具。明太祖朱元璋設立這一制度的用意,首先是便利明帝國田賦的征收,另一方面可以借此通過大地主階級的協助來鞏固帝國政府對農村的統治。

洪武四年(1371年),朱元璋首先在江浙一帶建立了糧長制度,規定:凡每納糧一萬石或數千石的地方劃為一區,每區設糧長一名,由政府指派區内田地最多的大户充當。糧長的主要任務為主持區内田糧的征收和解運事宜。

但在其後的五六十年中,糧長更陸續增加了以下各種職權,如:擬訂田賦科則,編制魚鱗圖册,申報灾荒蠲免成數,檢舉逃避賦役人户和勸導農民努力耕種并按期納糧當差等;後來,在某些地區,糧長往往包攬地方事務,掌握鄉村裁判權。糧長犯罪,一般又得援用較之平民遠為輕的例。這説明明初糧長的地位是很特殊的。



應該指出:初設立的糧長制,原是本着民收民解的精神而建立起來的一種委托、代辦的制度,它是被用來代替胥吏直接向民間征收的辦法的。所以充當糧長的屬于半公職人員的性質。但在朱明開國後的五六十年中,不但糧長的職權擴大,并且位置相當的優越。當時糧長征解税糧是直接向皇帝負責的,直至永樂晚年,國都從南京遷往北京以後,才改為向户部 ( 財政部)負責。

洪武年間 ( 由糧長制成立之年算起至 洪武末年,1371—1398年),糧長解運税糧至京師(南京 )時,常蒙皇帝召見,面加“訓諭”和垂詢民間情况;應答得體、辦事得力的糧長還往往被超擢為位置頗高的官。平日糧長在鄉村裏,也是威風十足,簡直就像個官兒一様,所以此時地主大户多以得充糧長為榮。其位置幾同世襲,名曰 “永充制”。

永充制在宣德年間(1426--1435年)最為盛行,從洪武到宣德,可以説是永充糧長的鼎盛時期。但自正德(1506—1521年)以後,永充制已全為輪充制、朋充制或其他新的辦法所代替了。



這是因為:一方面是糧長的舞弊情形日益加甚。他們征收税糧時,拼命地上下其手,以中飽私囊;他們不但加緊對糧户的榨取,超額征收,而且還侵吞公款,造成了“上下交困”的狀况。它對于封建政府的用處已大不如前了。



另一方面,由于明封建政府的賦税剥削日趨苛重,更由于土地的不斷集中,優免人户的不斷增加,使得直接生産者一一農民一一已無法支付過巨的租税,被迫相率逃亡,以致各區的田賦經常虧欠。而政府自然是首先責令糧長如數補足。這様一來,就有許多糧長因補納田賦而致破産。到了此時,原本是以充當糧長為榮的人家反過來以充當糧長為苦了。糧長既然成為苦差,永充制也就無法維持下去了。



當時封建政府為了使糧長能够完成任務,往往采取以下的措施:最初是在每區增添糧長的名額,如添設副糧長若乾名,以减輕獨力難支的困難;其後亦有將征收與解運的工作劃開,各指定糧長一名專負其責的;更有將糧區縮小,把糧長一職并人裏長職務内的;稍後,又出現了以數户輪流充當糧長的 “ 輪充制”,和集合衆户來供應糧長一役的“朋充制”。不管哪一種辦法,總之,糧長的名額是增加了,任期是縮短了,職務是比較地减輕了,糧區是比較地縮小了。隨之,糧長的社會地位也大為降低了。



在這種情形之下,往日多方鑽營以求糧長一職的大户,便轉而多方設法以求擺脱糧長一職。他們用賄賂的方法勾通官府或收買書吏,使其將糧長一職改派他人,結果是被編派為糧長的多數已不是真正的大户了。在輪充制下,充當糧長的多數還是中等之户;到了朋充制時。便連貧困下户也包括在内了。這時糧長已經從半公職人員的地位降而為一般人民對政府所提供的差役了。至于糧長改由裏長充當,或由裏長兼攝其職務的辦法,更有其歷史上的延續性。

糧長之設是在洪武四年,再過了十年即洪武十四年 (1381年 ),裏甲制才在全國的範圍内建立起來。裏甲制是明代鄉村行政的基層組織,這一制度的建立要比糧長制正規化得多。既設立了裏長以後,糧長本來就可以裁撤一一而且事實上也幾度裁撤了,因為兩者的職務是不免叠床架屋的。然而糧長制畢竟在多數的地區被保留下來,這説明了糧長在明初時期,對政府的税收是起了相當作用的,同時只要糧長和裏長有適當的分工和配合,則兩制同時并存亦無不可。

但到糧長制確已變成害多利少或不再發揮作用時,便非合并不可了。總之,在演變的過程中糧長的階級成分表現着逐漸向下層轉移的趨勢。這反映了朱明王朝與農民、中小地主的矛盾日漸加深;

另一方面,農村中大量土地集中在鄉紳大地主的手裏,自耕農、小地主大批地破産,大地主和農民之間的矛盾也更尖鋭化起來了。關于前一點,可以用正德初年由江西糧長王浩八所領導的農民起義來作説明;關于後一點,我們還有較詳細地闡明的必要。現在先從糧長的社會地位的變遷説起:



原來在明代初年,地主豪强之所以願當糧長,是因為這是 “ 升官發財 ” 的好機會的緣故。而這又是一定的歷史條件所造成的。由于元代所遺留下來的吏胥機構貪污腐化,對人民的危害很大,明太祖少年時期就曾身受其害,所以對它加以大力的淘汰和整頓。因此起用“良民”來管理田賦征收事宜,這在當時,還不失為比較可行的辦法之一。

當然,從封建政權的觀點看來,所謂 “良民”,主要是指那班“有恒産有恒心”的地主階級而言,封建政權是要依靠他們的支持才能鞏固的。所以封建政權重用他們,優待他們,這原是可以理解的。而明初之所以建立糧長制,更由于:

第一,明太祖對于貪臓枉法的官吏是嚴厲懲辦的,又因為剪除恃功仗勢的功臣宿將,株連極廣,因此官場上的風險是相當大的,所謂 “ 鄉黨自好之士”,多視宦途為畏途,對于朝廷的招引并不怎様的熱心響應。因之明太祖不得不直接提拔對他忠實的大地主參加政府工作。

其次,自金元以來,辦理事務的 “ 吏”和 主持政令的 “ 官”,兩者的區分是并不嚴格的。

换言之,官多半是由吏升任,所以有人説金元是“以吏治國”。明初承此風氣,一下子還不能改變過來。從糧長的地位説,它僅屬于地方上半公職人員的性質,并非正式官吏;從它的正常職務來看,却與吏相近而與官相去甚遠。明初糧長往往有不次擢用為官的機緣,也是受了數百年來歷史傳統的影響。



但是,自從官、吏任用法 (當時名曰 “選舉 ”) 確立以後。糧長便很少有作官的機會了。特彆是自從一條鞭法盛行以後,賦役多數改征銀兩,官收官解的辦法又復流行,糧長的地位更退居到吏胥之下。這就是説,進入官場捷徑的大門已經被堵住了,它的誘惑性已不存在了。

再從 “發財 ” 的途徑來看,明初糧長的發財方法,還只限于從征收税糧的過程中“上下其手”地撈一點油水。但到了宣德年間却大搞起來,往往運用所掌握着的巨額税糧來作資本經商牟利,或購買土地。既然有了更好的發財機會,樂得撈一把後洗手不乾,免得常擔風險。所以糧長一職的誘惑性也不是持續地存在了。



不管從哪一角度來看,永充制是無法長久維持下去了。在制度建立後的數十年中,許多糧長之家已上升為仕宦世家,且往往有合官僚、地主、商人于一身的。對于他們來説,是不屑再做糧長的了。另一部分的糧長之家,由于仕宦無成,經商不利,或因虧空公款而至破産,往往淪落為貧窮小户。

這是糧長階層分化的必然過程。這時在封建政府誅求日甚的情况下,無論任何人再也不願意充當糧長了。但有錢的還可以使錢買脱,出不起錢的想逃避也没法逃避。因此糧長一職,逐漸由大户而中户,以至編派到下户來擔任了。結果是政府的租税誅求更加難以得到滿足,糧長制至此,除了腐蝕破壞作用以外,更一無所有了。



糧長制度,最初施行于浙江及南直隷 (今江蘇安徽兩省),其後更推廣至于湖廣、江西、福建等省。這一制度雖然似乎尚未普遍施行于全國,但以上幾省是全國各省中田賦額數最高的省份,即如南直隷蘇州一府的夏税、秋糧額數,便超過廣東廣西兩省的合計額數的180%以上。而且江南為朱元璋起義的根據地,糧長制先在江南建立,又在這一地區特彆興盛起來,都不是偶然的。

以時間來説,直至清代仍然有些地方保留着這一制度,它至少有三百年的歷史。後來盡管糧長的名義已被取消了,但變相的糧長制事實上一直保留到清代以至民國。以空間來説,日本方面似亦因受明朝的影響而建立過像糧長制一類的組織。可見這一制度的重要性。

通過這一研究,我們對于明代國内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對于當時東南地區的種種特殊現象,例如:商業資本和商品經濟比較發達,土地高度集中,佃户衆多,佃租制度和階級關系之特彆復雜,田租和田賦特彆高,流亡人口大量存在,逃避賦役者普遍及于各階層,縉紳大族勢力之專横,蓄奴、結社風氣之盛……等等問題的初步認識,也許有些小幫助(請看本書第四章 )。至于詳細論證,便不屬于本書的範圍以内了。

2 Kommentare:

Anonym hat gesagt…

http://economy.guoxue.com/article.php/4155

梁方仲 : 明代糧長制度 -- 引言

明代糧長制度 -- 引言
http://economy.guoxue.com/article.php/4154


在我國歷史上,田賦一向被認為是國家的 “ 維正之供”一一它是封建社會裏國家財政的最主要的來源,它的發生是基于被統治者對統治者的臣屬關系,它是憑借國家的權力來實現的。因之,歷代政權對于田賦的征收無不極力講求,訂下了種種嚴密的制度。



糧長制度,不僅是明代田賦制度中一個重要而特出的部分;且亦是朱明封建政權統治人民、剥削人民的有力工具。

明太祖朱元璋設立這一制度的用意,首先是便利明帝國田賦的征收,另一方面可以借此通過大地主階級的協助來鞏固帝國政府對農村的統治。

洪武四年 ( 1371年),朱元璋首先在江浙一帶建立了糧長制度,規定:凡每納糧一萬石或數千石的地方劃為一區,每區設糧長一名,由政府指派區内田地最多的大户充當。糧長的主要任務為主持區内田糧的征收和解運事宜。

但在其後的五六十年中,糧長更陸續增加了以下各種職權,如:擬訂田賦科則,編制魚鱗圖册,申報灾荒蠲免成數,檢舉逃避賦役人户和勸導農民努力耕種并按期納糧當差等;

後來,在某些地區,糧長往往包攬地方事務,掌握鄉村裁判權。糧長犯罪,一般又得援用較之平民遠為輕的例。這説明明初糧長的地位是很特殊的。

Anonym hat gesagt…

BNO EU Citizen
BNO 護照有居歐權

2009年12月1日歐盟的里斯本條約生效後,基於條約 Article 17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is hereby established. Every person holding the nationality of a Member State shall be a citizen of the Union.'

BNO 雖無居英權,但在歐盟衆多大陸法國家眼中,BNO 也是 nationality of a Member State ,所以條約生效後,BNO 持有人在歐陸地區,可正式享有歐盟公民待遇。而且,已經有很多事例 BNO 持有人凴護照申請到歐洲國家的residence permit。

其實這話題在香港網上討論區已熱烈討論很久,香港有350萬合資格 BNO持有人,影響者衆。

但在港BNO持有人大部分也同時是中國公民,雙重國籍的問題在特區太敏感了,無一個傳媒敢做報導,唯獨信報紀曉風敢講,有膽識!請看:



信報 - 獨眼新聞 紀曉風 2009年12月3日

340萬港人有居歐權

經過數十年來一步一步的發展,歐洲一體化本月再進一步,《里斯本條約》正式生效,一眾歐洲領袖前晚齊集葡萄牙首都里斯本,舉行慶祝儀式,對打過兩次大戰的歐洲來說,此刻可喜可賀。

話說回頭,歐洲一體化跟港人無甚關係,但近來卻有網民認為,《里約》是港人成為「 European citizen( 歐洲公民)」的法律依據。

歐洲一體化容許成員國公民擁有「歐洲居民」身份,可在歐盟各成員國間自由定居及就業。不過,包括老紀在內,多達340萬港人持有的 BN(O)身份,卻不被英國政府視為「 歐洲公民」。

網民卻指出,由於《里約》的排除名單並無包括香港,隨著《里約》生效,港人也享有「居歐權」。

其實,網上早已出現一個為BN(O) 港人爭取全面英國及歐洲公民權利的組織,本報亦曾報道。

網民提出的證據,是近月持 BN(O) 護照出入歐盟成員國,和其他歐盟護照一樣,毋須蓋印,也沒有逗留期限,甚至成功向市政機關登記成為當地居民。

不過,各國對 BN(O)態度各異,老紀也不敢說各位讀者會得到什麼對待。